(一) 总则
1.为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教育和鼓励学生奋发向上,健康成长,推动学生中积极因素的持续增长,促进青年学生努力成为全面发展的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2.本条例适用于具有吕梁学院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3.对学生的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奖品和奖金等奖励,以达到鼓励先进、奖优促学的目的。
(二)奖励项目
奖项设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毕业生”。
(三)评选条件
1.“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1)思想品德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要求进步,热爱集体,文明守纪;
(2)个人素养高:明理守信,团结同学,尊敬师长,能发挥模范学生的带头作用;
(3)学习成绩好: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热爱本专业,学习成绩优秀;
(4)身心素质好: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文体活动,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的身心素质,积极参加公寓文明创建活动;
(5)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和公益劳动、社会实践;
(6)一学年内素质综合成绩(两学期平均)排名在本班级人数的前30%以内。
2.“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1)符合“三好学生”条件的1-5条;
(2)上一学年担任学生干部满一年,工作认真负责,热爱集体,热心为班集体和同学服务,能独立主动的开展工作,并出色的完成各项任务;
(3)各方面能以身作则,作风民主,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在师生中有较高的威信;
(4)关心并积极参与学校的教育改革,积极承担学校社会工作。
3.“优秀团员”评选条件
(1)产生办法:
评选优秀团员应采取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方式。由团支部先召开团支部委员会议提出候选人员名单。具体详见学生手册。
(2)奖励办法:
载入个人团员档案,授予荣誉证书
(3)评选条件:
①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生,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践行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仰。在团员中能够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团籍注册合格;
②对班团支部组织的活动缺席不超过两次。本学年无违纪而受到通报批评以上处分,所在寝室无卫生不良情况;
③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青年志愿者活动,踊跃参加校园各项文化活动,在各项活动中起到表率作用;
④团结同学,乐于助人,并及时反映青年的意见和建议;
⑤专业思想牢固,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成绩良好;
至少参加两个社团活动且成绩突出。
4.“优秀共青干部”评选条件
(1)评选办法
参照优秀团员评选办法。
(2)奖励办法
载入个人团员档案,授予荣誉证书
(3)评选条件
①必须符合“优秀团员”的评选条件;
②担任团内职务一年学期以上;
③积极主动的开展团工作,能够顾全大局,锐意进取,团结
协作。在自己负责的工作中成绩显著,在党团组织的各项活动中表现突出,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
④学习刻苦,成绩优良,学期综合测评成绩在总班人数的50%;
⑤在团员青年中有较高的威信。
5.“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1)在校期间,已获得“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至少两次;
(2)毕业生当年具备“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3)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优良。
(四)注意事项
1.违反国家法律、校规校纪,受到警告处分、严重警告处分者,从受处分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评优,收记过处分者,从受处分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评优,受留校察看处分者,从受处分之日起三内不得评优;
2.本学年内出现重大安全事故、所在宿舍为公寓文明创建不达标宿舍,取消宿舍成员评优资格;
3.在评定过程中,各级组织、个人一定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有发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规操作现象,除追回已授予的相应是荣誉和奖励外,还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4.评选时,班主任先召开班委会成员会确定候选人,然后全体学生投票,当堂唱票,人选确定后,报政教处审定。
5.切实重视“思想品德”这个条件,防止以学习好代替其它条件。
6.鼓励学生立足现实,全面发展,学有专长,对富有开创精神,某些学科成绩十分优异或在科技、文艺、体育等方面有专长并取得优异成绩,其它方面达到中学生基本要求的,也可评为“三好学生”。
(五)奖励办法
1.校级各类优秀学生由学校统一召开表彰大会,进行奖励,颂发奖状或证书。
2.校级以上各类优秀学生由上级部门统一奖励,颂发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