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质量是高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教学规范,树立良好教风,保证教学质量,减少教学工作中各种事故的出现,并使事故一旦出现能得到及时、严肃、妥善的处理,特制定化工与材料工程系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
一、教学事故分为四大类三个等级,经系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上报教务处认定。教务处将事故认定结果报系办公室,由系办公室负责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理。
二、教学事故处分:
1. 对于构成一次一般教学事故责任者,予以记载,并在所在专业教研室内通报,年度考核不得评优。
2. 对于构成二次教学事故责任者,予以记载,并在全系通报,年度考核不得评优。
3. 对于构成一次重大教学事故责任者,予以记载,并在全系通报,年度考核不得评优并推迟其评聘高一级职称(职务)时间一年。
三、申诉和仲裁
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如认为事故认定结果与事实不符,可在教学事故认定书下达后十日内向系主任提出书面申诉或书面提请复议。经复议,最后核定事故等级。
本办法适用于计划内的各类教学活动、教学管理及与教学活动直接相关的后勤保障工作。
本办法由化工与材料工程系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