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我系的教学管理,全面提升课堂教学质量,提高全系教师的执教态度、教学水平(包括实验教学水平),加强教师之间的相互学习与沟通,使教学督导常态化和制度化,根据《吕梁学院教学督导工作管理办法(修订)》(院政〔2024〕106号)文件精神,结合“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的理念,特制定化工与材料工程系教学督导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教学督导工作贯彻落实“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的理念,以督为基础,以导为重点,全面推进教学模式改革,提升教师教育教学能力,强化教学过程规范化,形成持续改进常态机制,将对质量的追求内化为全系师生的共同价值追求和行为自觉,逐步建立具有我系特色的自觉、自省、自律、自查、自纠的质量文化。
第三条 督导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公正公平、以督促教、已督促学、以督促管、已督促改、督为基础,导为重点”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与聘任
第四条 化工与材料工程系系级教学督导组由5人组成,设督导组长1人,系部教学督导组组长由本系部的校级兼职教学督导兼任,教学督导组组长由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管理经验且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教师担任,系级教学督导人选从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水平高、评价好的一线教师中遴选,由系部确定,报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备案。
第五条 教学督导组主要负责本系的教学督导工作在教学副主任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工作业务上接受校级教学督导组的指导。
第六条 教学督导员聘任条件:
(一)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能认真履行督导职责,积极主动参加各项工作。
(二)从事高等教育工作时间5年以上,具有相当的教学和管理工作经验,原则上督导组长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督导组成员应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了解国家有关高等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理论素养,熟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发展动态和教学管理规章制度。
(四)坚持原则,为人正派,作风严谨,办事公道,乐于奉献。
(五)身体健康,精力充沛。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教学督导执行检查性听课制度。有计划的开展听课、评课工作,深入了解上课教师的教学进度、课堂教学、实验教学、课程大纲、教案、作业批改、学生答疑及实验报告的批阅、实验操作是否规范等。及时对教师的教学方法、教学态度、教学材料及授课内容等提出改进建议。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6次,每次听课不少于1课时,每周听课不少于1次。
第八条 毕业生论文工作抽查。毕业论文工作抽查主要从前期的题目收集与审定、学生选题、确定指导教师、下达任务书、开题等;中期的工作进度、教师指导、学生出勤和作风、质量状况、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以及已采取的有效措施等;后期的设计说明书(论文)质量和规范、答辩资格审查、答辩准备、答辩过程、成绩评定、优秀毕业设计(论文)推荐、资料整理存档等方面展开。
第九条 督查教研活动情况。每个教研室每学期开不少于10次教研活动。内容包括:教学研究、观摩听课、校外考察学习、教学与学术会议等。系教学督导不定期参加1—2次系教研活动,在学期末进行教研活动记录全面检查。
第十条 期末考试试卷检查。每学期进行期末考试专项检查,重点检查考试各环节包括:出题、命题审核、印题,考试安排、阅卷小组、成绩评定、试卷复查、装订、归档保存等的质量和规范。
第十一条 实习(见习)工作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实习(见习)等实践教学工作规范性、是否成立实习工作小组,实习(见习)安排、项目实施计划、实施方案,实习动员,实习管理和指导学生,实习鉴定和成绩评定,实习(见习)总结和材料归档的质量和规范。
第十二条 实训课督查工作。不定期检查实训课规范情况。重点检查实训课是否根据实训大纲,实训指导书,实训方案,实训计划和进程计划进行教学,有无实训记录;实训过程中学生能否遵守实训规则,按规程进行操作和训练,指导教师能否指导学生正确使用训练器具,掌握操作技能,分析实训结果和撰写实训报告,使学生树立严肃的科学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培养实际技能。
第十三条 督导工作计划与总结。提交每学期工作计划、工作资料,每学期结束前一周写出本学期的工作总结。
第四章 权利与待遇
第十四条 教学督导员具有以下工作权利:
(一)听课权,有权进入教室和实验室听课。
(二)知情权,有权调阅教师教案、教材、学生学习笔记、考试试卷及其他教学管理档案资料;有权向老师和学生询问相关教学问题。
(三)建议权,有权对教学建设与改革相关工作提出建议。
(四)有权制止违反教学规范的行为和做法。
第十五条 系部教学督导员待遇:
(一)按照学校规定,教学督导工作量,每人每学期32个。
(二)系部教学督导工作量按超任务绩效计算标准单独计发督导工作绩效,不与教学工作量合并计算。
第五章 教学督导员工作考核
第十六条 工作量核准。听课1课时计1个工作量,完成专项检查评估和其他系部交代的任务按时间计发工作绩效,标准为1小时计1个工作量,系部教学督导员工作量核算标准为每人每学期为32个;
第十七条 系部教学督导工作绩效由系部据实考核,按年度核算工作绩效,提交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审核,由人事处计发督导绩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化工与材料工程系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